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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家維 | 選舉激活的反滲透法

近日檢調大規模偵辦里長赴陸旅遊,適逢選前時機敏感之際,此舉與執政黨強打「中國介選」呼應,政治動機令人玩味。自2020年1月15日《反滲透法》實施以來,前2年偵辦案件寥寥可數,僅2件之多,但2023年8月至今,偵辦案件卻暴增至115件。與其天真認為大陸只在選舉時才著手對台灣滲透,倒不如說民進黨再次讓《反滲透法》在選舉中派上用場,這說法恐怕更讓人相信。

2019年11月,澳洲爆發王立強共諜案,王自稱中共特工,滲透干預台灣事務。民進黨遂藉此誇大境外勢力影響選情,強推《反滲透法》三讀立法,並抹紅選舉對手,暗指其與北京聯手。當時言之鑿鑿的共諜網,事後卻被台、澳兩邊的司法檢調揭穿打臉。王立強被澳州法院直指為嚴重詐欺犯,更拒絕他的政治庇護;台灣檢調也查無向心夫婦是共諜與洗錢的證據,最終解除近4年的境管限制。

儘管這齣荒腔走板的爛戲最終落幕,但這部趁亂而起,充滿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違憲惡法卻遺留下來,並在這次選戰中,活了過來。

在近來檢調偵辦里長的多個案件中,可清楚看出這部惡法如何被濫用。首先,檢調以里長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進行偵辦,但無論是正副總統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中,這些禁止的行為原本是以「選務人員」為規範對象,避免其違反選務中立。但在《反滲透法》中,卻將「任何人」都納入規範對象,因此不管里長是不是選務人員,都一律納入規範。這顯然比選罷法的管制更為擴大。

其次,選罷法主要規範的行為都是選舉期間的行為。然此次檢調偵辦里長赴陸旅遊卻從今年6月開始調查,《反滲透法》的打擊範圍又明顯大於選罷法。

第三,任何違反《反滲透法》的介選行為,除了必須有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還必須有這些受指示、委託、資助者依其指示從事違反選罷法的行為。但是檢調是否掌握足夠的指示、委託或資助證據,我們不得而知,目前看來僅以里長團費低價為由,即大規模傳喚調查。不過市面上低價旅行團(俗稱購物團)比比皆是,僅以團費過低即大舉偵查,一方面含沙射影,另方面對里長也釀成寒蟬效應。曾赴陸之里長就算未受指使、委託,但為避免惹禍上身,可能對於原本計畫參與的助選、宣傳活動卻步,這無異於封殺這些基層樁腳的選舉動員與影響力,因此甚至連綠營人士也幫里長喊冤。

《反滲透法》這些條文表面上說是為了防止所謂的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但它所管制的範圍卻反而比原本的選罷法更大,給予了執政者更大的空間,可選擇性地打擊箝制異己,甚至不惜錯殺無辜。這與過去民進黨政府指示警察運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濫查水表,恫嚇言論自由,其實如出一轍。

《反滲透法》在選戰中才被突然激活,很難讓人開心。蔡政府高舉阻止境外勢力介入的大旗,做的卻是揚棄民主法治的事;這種內部的濫權腐敗,反而比外部勢力更讓人憂心!

(本文刊登於112.12.1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