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王順民 | 當走了一位枉死少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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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順民 | 當走了一位枉死少年之後…………

一起校園衝突的喋血致死案例,背後卻有其通案以對的綜融性思辨。

誠然,該起的不幸悲劇,一時之間衝擊到的是您、我既成的認知基模,畢竟,犯事於未滿16歲年紀的該名重刑少年,自當是有其依法究辦及其權益保障的正當程序,只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程序正義,卻是潛藏著諸如一筆勾銷的前科紀錄、教唆無罪的可能免責、權力限縮的管教機制等有所反彈的社會性怨懟,就此而言,當走了一位枉死少年之後,映照出來宜是要變革措施的大破、大立,這其中包括:

首先,『沒有問題少年,有的是少年問題』的關懷旨趣:即使是行兇少年有其比例原則的個別性罪愆,但是,作為未來主人翁的這群非行少年,背後所實有的權控關係及其壓迫結構,指陳出來的是除卻對於少年自身的個人動力探究外,相與擴及推演的父母家庭動力、同儕次文化團體動力以及制度運作的外部系統動力,要如何有其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以及從多領域到跨專業的協力網絡,這多少也凸顯欠缺「個體—制度—大環境」的關照視野,終究是讓面對層出不窮少年事件的處遇對策,已然是淪為枝微末節般的殘補、應急措施,藉此從邱小妹妹事件、王昊事件、小燈泡事件到這一次校園喋血凶殺案,以等待更為驚悚的人為悲劇。

其次,『權利行使及其責任義務之間的應答關係』的關懷旨趣:誠然,接軌於文明化進程的公約政治,也讓平視、平等、平權的精神理念施用於不同世代的各個人口族群,特別是要復歸於以人為本的人權模式,如此一來,過往之減權、限權、縮權與少權對照於當前之還權、平權、增權和復權的對比性差異,被墊高的乃是用以彰顯社會性保護的各項制度性保障,被忽略、漠視的則是相與對應的策進作為,致使關乎到未成年人的教養議題,造就了身教之於家庭教育的「不會管」、言教之於學校教育的「不能管」以及境教之於社會氛圍的「不必管」及其「無從管起」的諸多迷亂、脫序情事。冀此,在這裡的針砭之處在於如何因勢利導於不同時空脈絡環境,據以找出跨時代的相處、相融之道。

再則,『少年—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關懷旨趣: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的少年族群,背後糾結的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國中生(13、14、15歲)以及國民教育階段的高中職、未升學或未就業的雙未少年(16、17、18歲),直指出來過於將少年的議題現象,侷限於就學的學歷文憑,進而忽略了包括偏差行為、曝險行為(槍械砲彈、吸食毒品、預備犯罪)、犯罪行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等少年事件本身的深邃、複雜、變異性,如此一來,考察的聚焦所在,就不盡然只是限縮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司法程序,而是行兇少年之於意圖、手段、犯後態度的串聯貫通;行兇少年之於家系圖、關係圖、生態圖的支持量能與能量;以及行兇少年之於事前防制或事後防治的整體系統動力,有無鑲嵌於教育輔導、社會福利、警政司法、心理諮商、勞動職場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

最後,『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群體)為基礎』的關懷旨趣:激情過後以反省該起悲劇的人文教育,這其中包括有生命教育、情緒教育、理情教育、目睹創傷知情、集體性創傷等觀念宣導,至於,如何防範不當從眾行為的模仿效應,那麼,諸如生態系統、推拉理論、社會學習理論、認知行為理論、短期之問題解決觀點、中長期之任務中心觀點、復原力觀點、優勢觀點、充權觀點等等的理論觀點,還是要有分類分級及其分階分段的不同對治措施,遠地不說,學校社會工作、司法社會工作、心衛社會工作抑或司法心理諮商之類的專業自我,理當要有積極以對的建置工程。

好一個「早熟但不一定成熟」、「包容不等於縱容」、「信任不同於放任」、「大手牽小手要如何安心放手」的文化性烏雲,如何可以看見少年未來天光的變遷性期待,這會是推動解構、新構與重構的一項文明化課程,畢竟,往者亡矣,要如何避免涵蓋枉死少年與重刑少年、出獄少年與另一或多條無辜性命、重刑少年惡質為死刑定讞成年的利害相關人等,成為難以超脫的宿命、迴圈,這才是對於該起喋血事件的應有反思。

(本文曾刊登於112.12.31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