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副總統老宅「工寮」因設計擴建,經媒體披露後,好事者用空拍機與拍攝,無雕樑畫棟,有庭院流水,戲稱「賴皮寮」?愚見以為,暱稱大可不必,但也無須情緒勒索,就法言法,試申論之。
或謂:其它的違章建築都沒有一併拆除,不是不公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另主張被告對鄰近有相同情形之違建未予拆除,原告之建物卻須拆除,顯有不當云云。。。「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權之保護,而免其應受法律上之制裁,因「不法者」若可主張平等權,而要求行政機關應比照其他同樣「不法者」(未受處罰之人)相同之對待,不啻是讓行政機關違法,是人民於此更無主張「不法平等」的權利。。。」
承前,違章建築拆除,交通違規,依前開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合法方能主張平等,不法事項則非;是以,若稱賴副總統的老家要拆,除非其它人違建也要拆,是「理盲」;牽拖眷舍改建,原住民聚落,則為「濫情」。畢竟,蘇前院長貞昌說得好:「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事實」,不是嗎?
或謂:當年系爭房屋是小小工寮,現在沿用,即便建材不同,不影響其法律定位?《最高法院57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四)民國57 年03 月12 日》:「決議:某子將其所有木造房屋設定抵押向某丑借款,並登記完畢後,將該木屋拆毀,在原地重建磚造房屋,按此情形,某子既將供抵押之木造房屋拆毀,某丑之抵押權即因抵押物之滅失而消滅。(同甲說)」
承前,在設定抵押權時,若房屋為木造,拆除重建,仍使抵押權失去效力;同旨趣,房屋材質會影響法律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當年工寮成為今日宅邸,於法于情於理,皆不能以「陋室」視之,乃當然之理。
或謂:系爭工寮並非違法,後因新法成違章,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不真正溯及既往」。。。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
承前,雖然「工寮」初期無明文禁止,然依前開裁判意旨,即便舊法規時期存在建築,新法上路,房屋繼續存在,認定屬違章建築,並非違反法律溯及既往;是以,稱賴副總統舊宅因法律不公,而又理事共業云云,恐屬於法無據!至於,系爭建物「公益信託」?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恐與信託法第4條牴觸,賴副總統美意,也恐牴觸法規!
《史記•春申君列傳》結語:司馬遷感嘆,其親見春申君的宅邸,歷時悠久,仍顯巍峨!然四公子之一的黃歇,前明後闇,下場不好,當斷不斷,反受其亂!今日,工寮不及別墅華麗,因小失大,還能叫「賴神」?
(本文刊登於112.12.28風傳媒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