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3日所修正通過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細則裡有攸關到家庭教育範圍的概念內涵,背後是有其相與對應的社會變遷議論。
首先,依其〈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共計有十款,分述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如此一來,嫁接於社會變遷的關懷旨趣,如何讓家庭教育得以產生創造性轉化的加乘力量,那麼,除了上述十款的家庭教育及其有待補強的操作性定義外,家庭教育範圍界定應該是要有的典範建構,這也使得相與對應的原則定調,宜有先行廓清之必要,就此而言,包括全面與層次之『整全多層』、完備和不互相牴觸之『周全互斥』、關鍵排序之『優先順序』、迎合真實情境之『與時俱變』以及超前部署之『未來前瞻』等等規劃準則,便有其映照於諸如代間教育、手足教育、性平教育、健照教育、生死教育、環保教育、理財教育等等家庭教育範圍增修之必要,藉此透過家庭與家庭教育的轉化機制,以讓個別的家庭成員和家外的系統動力,能夠產生和合的增生力量。准此,在這裡的探究真義,除卻是對於家庭教育的範圍界定有所增補外,如何正視「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中心」之於首尾一貫的鑲嵌會通,這會是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誠然,扣緊從家庭教育中心(簡稱為家教中心)到家庭暴力暨性害防治中心(簡稱為家防中心)的體系編制,兩相對應的屬性特徵,包括有「家教中心」之於教育部或教育局的主管機關、支持或補充的服務性質、廣度與多元的業務項目、普及性的涵蓋對象、柔性的關懷陪伴、非自願性的引導協助、8185的專線服務以及間接屬性的教育行政措施,及其「家防中心」之於衛福部或社會局、保護或替代、深度與特定、選擇性、剛性規定、強制性、直接屬性與113專線,藉此讓風險分級的各項家庭事件,得以接軌於從教育到衛福、從初級到高風險、從預防介入到停損設置、從單一主管機關到跨局處、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以迄於從個別遭遇到家庭處遇,直指出來如何讓家庭能夠穩健運作的協力體系和輸送網絡,這部分就不單單究竟是社工先行還是家教先來的權責分工或資源重疊,甚或從家教中心到家防中心的彼此競合關係,而是如何有其整體性布建的通盤檢討;連帶地,從家庭教育中心進一步擴編到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的該項服務新猷,又要如何去正視到長者之於高齡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之超高齡社會應有的建置作為?
總之,看得到的是家庭教育範圍概念的必要性擴充,看不到的則是家教中心的角色定位與功能運作,遠地不說,扣緊像是『跨文化』的多元文化家庭、『跨性別』的多元成家抑或是『跨兩岸』的同文同種家庭,要如何正視到主流家庭到脆弱家庭或是多重變異家庭之於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家庭暴力防治和家庭教育計畫的各項因應對策,那麼,上述與家庭運作相關的典章制度,實則有進行解構、重構和新構的必要。
(本文曾刊登於112.09.06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