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資通電軍前士官長林勤智,被控索取回扣、變賣軍用電纜線。二審認定涉犯14個貪污罪,每罪分論判刑2年8月至3年不等。最高法院認為,林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勤智自民國106年7月起至109年4月止,服務於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擔任網路戰聯隊指揮防護大隊南區指管防護中隊機修支援隊高雄機動分隊的士官長副分隊長,有軍用通訊設備維護採購權限。
判決指出,林勤智參加多期民間互助會,個人經濟能力無法負荷,因此藉由頻繁採購主機、機動微波車感測器和無線電對講機等設備,浮報產品價格,再向業者收受回扣。此外,林勤智還竊取營區電纜線材,共計變賣約273公斤牟利。
一審認為,林勤智身為陸、海、空軍外統合國軍網路、電子及資通平台的「第四軍」,以台灣現今局勢,充實資通電軍設備極為重要,卻中飽私囊、剝皮變賣軍用電纜線,這種宵小竊賊手段,嚴重侵害台灣軍力。
一審審酌,林勤智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29萬餘元,且部分貪污犯行所得為5萬元以下,各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一審考量,林勤智犯行非建築時偷工減料,尚無可能致倒塌或救災無效,雖間接影響部隊維修效率,尚無直接影響部隊生命安全,情節尚稱輕微,依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14罪,合併判處7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案經林勤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應執行刑,待本案判決定讞,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審認為,林勤智行為構成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竊取公有財物等14罪,林勤智於審理時撤回竊取公有財物2罪上訴,其餘12罪維持原判,各罪分論判處2年8月至3年不等徒刑。
林勤智不服判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林勤智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