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其人群服務工作持續推動的專業化建置工程,這也使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的若干條文修正及其專業社會認可訴求,便有其值得議論之處。
基本上,攸關社工師專技考試之總計17條的該項規則,依其2023年 07 月 20 日的最新修正日期,共計修正發布第 5、10 條條文,並且刪除第 11、13 條條文,這其中修正後的條文內容分別為:
第5條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一)社會工作概論;(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一)社會個案工作;(二)社會團體工作;(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二)社會學;(三)心理學;(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四)社會工作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第一項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如附表。”
第10條之“考選部應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人部分科目免試申請案及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至於,被刪除的條文內容,分別為“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第11條),以及“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13條)。
冀此,作為最新版本的該項規則條文修正,卻有其有諸多有待廓清之處,這其中包括:
首先,第2條的條文載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無疑地,這與目前每年會有2次社工師考試的真實情況,是有所背離的,對此,歷年以來的多次規則變革,獨獨漏掉該條文的修正,誠屬於低端錯誤。
其次,本次所修正發布的第五條內文之第一項第四款(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第四目(社會工作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管理),與過往規定的第四目內文(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顯有差異,只不過,進一步參考條文對照表的說明欄,卻是載明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如此一來,究竟是那一環節有誤抑或有其不知曉的『後真相』,畢竟,『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與『社會工作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管理』,這兩者之間的分殊差異,就絕非是一字之分,而是涉及到天差地別的重大變革,連帶而來的是延伸性針砭,那麼,現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以及『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這三大群組之於任擇一門選修的立論基礎又為何?
遠地不說,作為學科學習的「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前者主要是涉及到以自然人為重所關乎到作業層級、管理層級、決策層次與服務使用者/案主/案家/網絡成員夥伴等的人群服務運作,至於,非營利組織管理則是聚焦於諸如NPO、NGO、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之經營、管理等運作事宜,就此而言,「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這兩門學科,斷然不應該是人群服務工作及其組織有效運作之決二擇一的對峙性選項,更遑論將「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之於二擇一的謬誤錯置,以及漠視從傳統到當代的社區工作變遷內涵,像是從地理社區到責任社區以及關懷社區而來的工作技巧知能;最後,何以該項的專技社工師考試,會以這六門考科為主,又有無回應變遷社會需求的專技知能鑑別?至於,國文(作文)卻獨獨框列於專技的社工師考照,而非係以個案處遇的撰寫素養為要?
總之,上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的若干條文修正,除了淪為技為末的工具性操弄外,復歸於規範層次的關照視野,凸顯出來的還是人群服務的專業證照如社工師考試,因其包括「產—官—學—研」相對脆弱的專業化建置,致使該項專技考試的鑑別度及其專業自我、社會認可,依舊存在著某種典範社群的自我認知閉鎖。
(本文曾刊登於112.07.31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