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王瀚興 | 起訴高虹安…「小智」不可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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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興 | 起訴高虹安…「小智」不可大用

縣市長延長賽繼續,台北地檢署昨日就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貪汙罪起訴;北檢稱高虹安屬下皆坦承不諱,看法兩極。

或問:屬下都認罪了,怎會沒事?筆者曾為涉嫌違反律師法之同道辯護,因其與徵信業者合作捉姦,業者居然出示「律師事務所主任」名片,涉嫌違反律師法,遭起訴並認罪判刑,若不深究,筆者同道恐難逃共犯刑責。經筆者力陳,名片根本非「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效力,未違反律師法,檢座未予起訴。承前,今高虹安案即便有共犯認罪,然高市長恐無犯意聯絡,此其一;立院助理費是否定性為公款?亦如名片非法律文書般,不適用刑法,此其二;綜上二者,不能率認高市長罪證確鑿。

或謂:立院助理款項非公款?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廿九號,名律師徐履冰引立法院秘書處函之說明為前立委吳成典辯護:「…有關立法委員聘僱公費助理,立法院並無學經歷工作時間薪資多寡等限制,且委員聘僱之公費助理在性質上屬私法僱傭關係,該助理並非立法院之員工,自非公務員;是只要受僱者同意擔任被告之助理,雙方僱傭關係即自屬存在,並不需要向立法院報備、審查或同意,立法院亦不過問助理之工作時間、內容、助理人數、薪資多寡,只要填具聘書聯、遴聘異動表予立法院即可,立法院並不過問實際填辦程序…」、「…有關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每月依委員所送聘書丙聯,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之助理名冊而直接撥入助理之帳戶內,即已完成經費結報,根本不需要再檢具任何單據或憑證辦理核銷、報結,是根本無所謂『實質核銷』之問題」。

公費助理屬私法僱傭契約、公費助理非實質核銷會計科目,申報公費助理,非立委行使職務,不構成貪汙。高雖遭此厄,然立院解釋與法院判決,不可兩歧,因人設事,不能非綠即雷厲風行、遇綠營即裝聾作啞;是以,綜上陳述,高市長斷無貪汙之理。

馮夢龍《智囊.丁晉公》寫道:北宋丁謂負責皇宮火災重建,就地取材挖土,復用土坑注水,讓工人與建造用的木材隨水道通行,完工後將廢土填平;馮先生誇他一舉數得,省下公帑無數。可惜「小智不可大用」,迫害寇準,人品欠佳。想起耗資數億之新竹棒球場,又挖又填、浪費公款,導致職棒球員因設計施工不良而受傷,不也是「小智」不可大用?想像搞韓國瑜一樣,「光復」新竹?還得細細思量!

(本文刊登於112.08.15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