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王順民 | 關於首起國民法官參審家暴弒夫案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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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順民 | 關於首起國民法官參審家暴弒夫案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媒體報導新北地院審理一起婦人自稱不堪家暴的殺夫案,這也是全國首件國民法官的參審案,由於兇嫌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因此,檢辯兩方的爭論點在於量刑是否適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所謂的情堪憫恕規定,最後,由六名國民法官和三名職業法官投票,結果是有過半同意量刑,合議庭最終判處7年2月徒刑,雖然全案還可以上訴,但是,糾結於『法—社會』及其『社會—法』背後的結構性意涵,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誠然,作為國民法官參審家暴弒夫案的第一例,自然是意涵著某種的象徵意義和實質作用,這也讓一審的裁判結果,引來正、反兩造的多方拉扯,特別是聚焦於是否有特殊情況或原因、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同情,以及若量處最低刑度是否仍嫌過重等等吻合情堪憫恕規定的三合一要件,如此一來,勝出的一方乃是守住該名婦女並沒有被逼入絕境才殺人、乃係趁丈夫熟睡時動手以及沒必要以凶殘手段殺人等等檢方立場的『法—社會』意旨,而非是受暴情境、長期戕害、習得無助感等等辯護律師訴求的『社會—法』旨趣,只不過,檢辯彼此攻防的同時,訴求於中立、客觀與多元組成的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又要如何就其『法—情』的兩難情境,以找出這當中『情—理—法』的衡平關係,這也讓該項陪審制的機制設計,就不僅止於工具範疇的實務操作,而是需要復歸於規範層次的相關提問。

冀此,像是從司法改革到司法正義的貫通斷裂、從檢察官到辯護律師的各自本位、從參審到陪審的制度運作限制、從職業法官到國民法官的社會人文素養、從國民法官到家暴專業的通情達理、從依法論處到民俗輿情的比例原則、從情堪憫恕到不符比例的換位同理、從殺夫結果到受暴歸因的鑲嵌思考、從當下悲劇到累積身心煎熬的慢性毒滲壓力、從客觀同情到身心絕望的國家最終責任、從恐龍法官到暴龍國民法官的人性誘因結構,以迄於從再次減刑到刑度失衡的法正義原則,這也使得關乎到國民法官機制設計的運作精神,就不止於多元生活經驗背景的消極資格,而是直指如何適任且貼近於刑案情事所需要兼具的知能涵養,如此一來,包裹於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參審思辨,既不在於刑期減免抑或是情堪憫恕,而是有無藉此參審機制,得以引領良性的社會變遷。

最後,值得玩味的是,對於家暴弒夫案的針砭考察,顯然是過度聚焦於法律界面的正當程序,特別是放大之於檢辯、法官的「陪審」抑或社會大眾的「公審」等局外人,如此一來,家暴戲中劇的主要角色與重要他人,反而成為制度設計底下的再次犧牲者,就此而言,激情過後的反思,就不在於求刑的年數,而是積累30多年的人身受暴,何以無法有其斷捨離的必要性切割,此一受暴歷程的諸多拉扯及其不堪的家庭運作情事,才是該起議題的考察真義所在,況且還有弒夫一事所關涉到資訊正確、完整、充分、透明和對稱性的釋讀能力。冀此,檢視家暴案件,理當是要有包括歸因事由、演進過程、家庭動力及其何以一觸即發的綜融性考量,遠的不說,從嫁雞從夫的文化主義到生存依賴的經濟剝削等等所難以切割分離的家暴情事,那麼,弒夫案所對決的也不全然只是性命償還的形式、低端或粗暴正義,而是實質正義的人權維護保障,又要如何具體履踐於如常、經常、尋常、反常、異常的生活世界裡。

好一個『法—社會』及其『社會—法』的迷思與弔詭。

(本文曾刊登於112.07.22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