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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順民 | 關於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的另類心得摘要

為期五天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得出相關聯的審查結論、意見交流,僅就一位線上的旁聽者角色,整理出來若干的心得摘要。

首先,各項結論的重點包括有:(一)「需求滿足議題」部分,諸如水電、生活環境等等用以滿足基本需求之基礎設施的一般執行情形,固然已經達到應有的文明水準,但是,法令規章要如何有其系統性整合、經費預算統合、教育訓練協調,特別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如何有足夠能量以處理兒童人權的相關事項,如此一來,兒童監察司的獨立機關便有嚴肅看待之必要;(二)「申訴議題」部分,效益不彰的申訴機制,是否直指相關制度設計的運作失靈,藉以確保推動申訴機制的真義;(三)「教育權議題」部分,教育參與權部分,雖有顯著的進展,但是,除了參與代表的年齡層下降外,理應是要從教育權以延伸到各個生活領域的充分參與情形,此外,偏高的兒少死亡率,亦有加以變革應對之必要;(四)「身心健康議題」部分,兒少身心健康的自殺議題,宜復歸於脈絡化的結構性限制,以進行通盤的檢討;(五)「教育權議題」部分,現行108課綱的執行情形,如何回歸於兒少受教權的最佳利益:(六)「受虐兒少」部分,加諸於兒少身上的虐待情事,除了從場域、樣態到防制等配套措施,也包括對於兒少遭遇虐待的防治機制;(七)「人權教育議題」部分,推動兒少人權教育的全民參與,特別是先從校園自身做起。

(八)「替代性照顧議題」部分,宜正視兒少與非政府組織的表達性需求、訴求,特別是去機構化照顧的因應策略,以讓兒少替代性照顧的政策規劃,得以有其包括預防家庭失功能、替代性照顧之介入時機、住宿式安置機構的運作困境與資源配置及其改善策進作為、小型團體家庭模式的新創實驗、公私對話平台等;(九)「特定兒少」部分,諸如收養兒少、捐精卵兒少予身分相關議題的特殊需求,如何進行資訊保存、取得和諮詢的建置工程;(十)「身障兒少」部分,確保身障家庭與兒少的資源挹注,藉以維護身障兒少的基本權益和確保社會融合之可能;(十一)「性教育議題」部分,確保兒少的性健康、生殖教育議題,宜思考現行的作法和真實現況之間的可能落差;(十二);「身心健康議題」部分,特別是從兒少自身出發的表達性需求,以及將自殺延伸至其他不同的身心健康面向;(十三)「環境議題」部分,氣候變遷對於兒少身心發展的衝擊影響,宜落實兒少的參與和表意權益。

(十四)「經濟剝削兒少」部分,除了狹隘的童工議題及其童工最低年齡規定外,有無針對低齡童工之於傳媒電台演出,有其確切的保護措施;(十五)「司法兒少」部分,宜跳脫刑事責任以朝向保護轉向思維,如此一來,14歲以下的觸法兒少,除了司法懲戒外,宜要有更為具體的保護措施;(十六)「藥物濫用兒少」部分,除了教育輔導、社工處遇先行外,針對製造、運輸和銷售的毒品兒少,如何回歸於保護體系的基本權益保障;以及(十七)「性議題」部分,性虐待或性剝削的兒少保護工作,除了推動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的法制化工程,宜針對除了網絡影像的避免流出、傳播或交易外,納入任擇議定書的操作定義和具體建議。

其次,現場的提問交流部分,歸納出來的發問重點及其委員或官方回應,包括:父母施行懲戒權的法律保障及其相關的修法?國際審查會議乃是一場各自表述的公開演出(國際委員回應:如何營造一個友善的觀察、參與環境,並且在下一次的審查議會加入和低齡童工的兒少對話)?NGO公民團體的有限參與?歧視定義及其如何得以確切落實?除了法令增修工作外,也欠缺對於兒少應有的素養教育?跨性別的社會融合,還是原地停滯?積極布建以避免讓兒少走向死亡深淵?大數據分析的系統性調查(官方回應:高樓與高自殺率的關聯性、疾病等身心健康維護,還是要回歸生命權的關懷意旨)?行政院兒權小組的開會效率(官方回應:針對國際委員的審查結論,另有專案會議予於列管)?如何將心理健康假、線上輔導諮商的兒少自身表達性需求,轉化成為可行的對應措施(官方回應:將心理健康假併為病假,但非以疾病之名)?如何落實出收養、捐精卵兒少身分權確認的策進作為?有限的書面和溝通時間,如何落實公民對話以及和國際委員的有效互動(國際委員回應:加強NGO在現場的表達機會)?

少子化與高車禍率的防制對策或防治措施?兒少自殺的死因回溯,宜有諸如硬體、軟體、專線、倫理等去汙名化作為?安置兒少被限制或剝奪的受教權(官方回應:回以義務教育的保障權益,並有瑞典兒童之家BARNHOUSE的借鏡參考)?針對原告的另類司法兒少,如何推動友善法庭的司法諮詢協助?兒少交通議題,包括將交通知能宣導融入於產檢或產後的相關衛教內容?保障交通導護志工的指揮權?難民兒少的對治措施,如何針對兩岸可能的政治衝突,以有所超前部署(官方回應:已將武裝衝突手冊的資訊對稱納入超前部署的因應措施,特別是對於脆弱兒少的保護作為)?

總之,一場包括國際委員和權責機關的規範性需求、兒少本人與民團組織的表達性需求,以及多造之間相互交流的差異性需求,已然是讓上述線上旁聽而來的心得摘要,多了些歐美西方文明及其東方華人靈魂之貫通、落差的沈重反思,如此一來,相應而來的更是從『前CRC』、『CRC』以迄於『後CRC』的台灣兒少人權主體性意義之根本反思。

(本文曾刊登於111.11.18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