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每日確診數居高不下,中選會宣布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在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投票日不得投票,預估將有30萬人受到影響,朝野立委質疑中選會違憲、違反比例原則。對此中選會解釋,「若要特設投票所或延長投票時間,於法令、選務實務上都無法克服,且《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並無違憲。」
觀察國際間的作法,多數國家在疫情時期仍會設法讓確診者投票。例如,韓國歷經3次選舉,政府將確診者與一般民眾分隔時間,就讓確診者出門投票,享有投票權利;美國因有通訊投票機制,確診者都可投票。今年國內大考中心也讓確診高中考生應考,顯然教育部也做得到,中選會卻用技術問題阻擋人民權利,已違反比例原則。
中選會引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確診就須接受隔離,且說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也認為確診隔離「沒有違反憲法」。但殊不知,我國疫情嚴峻卻從未採取憲政緊急權的模式,因此,並無憲法層級允許概括條款去賦予行政機關採取原本法律所沒有規定的必要措施。除此之外,司法體系也未進一步進行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之合憲性審查。
法治國原則並不能被一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法律層級所取代,然後煞有其事遑稱依法公告,頒布許多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而不去探討違憲與否!以模糊的法律定位指引不當行政處分,這哪裡是「法治國家」!怎麼可以任由疫情指揮中心與中選會做出有違憲之虞的決定!
加上「與病毒共存」、「開放國門邊境」已為國家防疫最新政策方向,世界先進國家早已步入正常生活步調;足見,依法或依據大法官解釋所指的「隔離」,只表示必要處置,並非指隔離者喪失投票權;憲法基本權利不能任由行政機關限縮解釋而拘束人民;因此中選會應依行政比例原則設置適當「隔離」措施,而非逕予沒收確診者的投票權。
其次,中選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對確診者的行動有所限制,實際剝奪了確診者投票權而涉違憲。因為憲法「選舉權」地位猶如「生存權」,若確診隔離無法取藥、無法購食,難道政府毫無責任?維持基本生活照顧與治療已是普世人權價值與國家責任,甚至,確診隔離者仍可外出就醫,為何投票可以不做任何補救方法,例如救護車專送投票或分時分流。如此斷然沒收公民投票權,中選會沒有那麼大的權力!
為確診者特別安排投票所或有困難及技術問題。但疫情爆發已近3年,我國選舉的時間也早已決定,中選會本就應該及早規畫確診者的投票方式;加上1年多前,中選會就已向立法機關與外界承諾提出「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或修法解決,為何如此怠忽職守!即使問題拖到現今,也該盡力挽救,因為執政黨在立法院有人數優勢,可以快速修改《選罷法》,讓各縣市確診者在集中檢疫所或特定地方投票,這並不困難的;甚至也有防疫專家指出,「疫情降級一切都能迎刃而解」。
事實上,中選會此舉也會間接造成人民不敢快篩也不通報陽性,以利當日能去投票;這樣的政府不僅積極剝奪人民的「投票權」,也消極剝奪人民的「健康權」。
其實,台灣為了防疫,已陷入損害人權、實施戒嚴之境。「警戒」、「解封」不就是戒嚴的名詞嗎?具體內容是什麼?指揮中心猶如當年警總的化身;因疫死亡還要家屬辦後事草草了事,這不是「類白色恐怖」嗎?而今行政機關片面沒收選舉投票權,這不就是阻礙民主憲政嗎?
如今外界質疑聲浪排山倒海,指揮中心表示,投票相關權益由中選會主責;顯然指揮中心與中選會互踢皮球,更顯得執政錯亂無章。這不禁令人懷疑,是否因為執政黨防疫不力,擔憂拖垮選情,因此藉著防疫之名,希望實質減少不滿執政黨的賭爛票。
(本文刊登於111.10.2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