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其社會的變遷,對於身障者的權益保障與福利促進,有了更為文明的進化發展,這其中包括對於身障日照機構的發想構思和運行操作,只不過,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特別是日間服務機構與身障日照中心兩者所糾結的迷思、弔詭,是有值得深究之處。
首先,關乎到身障日照機構抑或被簡化為身障日照中心的屬性功能,亦有其還原於基本的提問,特別是要如何從入住型機構、日照服務機構、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的小作所、庇護工場抑或支持性就業,從而找出身障者之於社會參與及其健康促進的切入點,如此一來,針砭之所在就不全然在於身障者究竟是要置身於何處,而是包括身障日照中心的規劃設計、布建措施,又有無達到包括人員、經費、專業資訊及其雲端管理的整體性規劃,畢竟,身障日照機構往往限縮於15名以下服務使用者的生員規模,這使得包括教保員、社工員以及兼職的外聘專業人員,經常是處於系統難以協調的跨域整合或公私協力的運作困境,況且還有委外經營所必須要承擔服務效能、績效管理之類的KPI指標。
遠地不說,屬於身障日照中心的常態性人力,無論是貼身服務的一線教保人員,抑或須隨時進班協助的社工人員,要不是有來自於社工特教知能養成不足的侷限性,便是身障人口背後所直指的乃是從分類到分級所關乎到不同服務知能學習,而即使有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之類的教育訓練,但是,20小時的有限時數及其包括溝通互動、健康照顧、職業安全與衛生、正向行為支持與日常生活支持等等濃縮、初階的單元課程,多少還是讓一線同仁處於邊學邊做且邊做邊改的不穩定狀況,此一攸關到「教-訓-用」的育才機制運作,也讓長久以來的身障服務,處於左支右絀的維谷之際。
至於,任何委外辦理的方案成效,總有來自於績效管理的基本規求,如此一來,嫁接於身障日照中心的評鑑機制,強調的是像是生活自理能力、人際關係及社交訓練、社區適應服務、健康促進服務、休閒生活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權益倡議與維護、諮詢轉介服務等績效管理的專業服務構面,就此而言,除了評鑑委員要有貼近於身障日照機構經驗的專業素養外,從身障日照中心的經營團隊及其評鑑委員之「個體範疇」而來之鑑別度的「評鑑制度範疇」,會是身障日照中心效益評估的關懷旨趣所在,更遑論尾大不掉之於身障權益保障的「結構性限制範疇」以及美其名為日照機構,但卻是以社區型態運作及其所欠缺機構之實的規模範疇,如此一來,上述的評鑑構面欠缺包括從身障者之個人動力、家庭動力、社區動力的動力分析;忽略涵蓋生理、生活、心理、社會、人際的身障者全人發展;無法將身障者之ISP、ITP及其身障家庭之IFSP進行鑲嵌串聯;以及忽略了「身障者-日間服務機構-身障日照中心」的會通或斷裂之處。
冀此,身障日照中心的運作模式,是有必要須正視日照中心團體運作中關乎到個別自我的獨特性,以及不同屬性成員加總而來之團體自我的共通性,以此觀之,要如何讓團體性服務計畫(group service plan,簡稱GSP)併容於個別化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service plan,簡稱為ISP),藉此讓團體動力發揮身障者人在情境之中的借力行力效益,這會是進行身障日照中心評鑑的盲點、迷思所在。總之,先有陪伴才有培力的人群服務意旨,也讓方案委外的辦理,需要面對從績效管理的KPI(key performance index)到蛻變成長的KMI(key milestone index),這何嘗不是導入新管理主義思維(neo-managerialism)的弔詭所在。
最後,攸關到身障日照中心的屬性定位、角色扮演及其結構性限制,更是一項基本的提問,畢竟,身障日照中心到底算不算日間服務機構?若果,該種社區型的身障日照中心是為了要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去機構化理念所布建出來的另類微型機構運作模式,就應該更正視身障日照中心之於量能與基底的諸多限制,而非是照單全收於機構評鑑標準之運作表單、個別化服務資料等執行效率?連帶地,究竟是要朝向去機構化以走入社區抑或突顯身障日照中心的生活訓練功能,從而提升身障者能力並可順利轉銜到小作所,顯然,這些變遷需求的議題發想,更是教擺盪於日間服務機構與身障日照中心,糾結的是更多的迷思與迷亂。
(本文曾刊登於111.10.21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